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473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