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由守禮
代 理 人 王國慶 律師
佟思敏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6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