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林文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文珍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36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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