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0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聕婷

被告 張詠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610元,及其中新臺幣4,750元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陳火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