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258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告 陳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且應按月向原告清償,如屆期未清償則按週年利率19.98%計算利息及依約繳納違約金,迄民國95年10月6日止,尚積欠本息新臺幣(下同)59,441元(其中53,744元為本金)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9,441元,及其中53,744元自95年10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已超過15年未請求,伊主張時效抗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東管理委員會93年12月23日金管銀(六)字第0930036641號函、經濟部94年1月3日經授商字第09301242100號函、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為證(本院卷第9至40頁),且被告亦坦承確有刷卡消費且未繳交信用卡費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同法第128條前段、第144條亦分別規定甚明。本件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等語。經檢視原告起訴狀之主張及其提出之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本件帳款最後結算日為95年10月6日,最後一筆循環息入帳時間則為95年10月11日,則原告至遲於上開循環息入帳翌日即得行使請求權,倘以此為基準,至110年10月11日即滿15年。而原告係於111年5月19日始具狀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其本件帳款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甚為明確,則被告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帳款新臺幣(下同)59,441元,及其中53,744元自95年10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