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51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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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515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許恕典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小字第51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上午10時0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58元,及其中新臺幣2,676元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7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7,486元,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892元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