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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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債務人 宜雪紅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75元(包含保單解約金320元),第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4,998元(包含保單解約金32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66,31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目前擔任保姆工作,每月收入約16,000元等情,有本
院104年6月17日調查筆錄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子阮○○(000年出生)尚年幼,自103年4月起
領有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2,500元,且債務人目前懷孕3個月,預產期為明年1月份,日後扶養費用將增加,而配偶甲○○每月收入約34,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甲○○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5月25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佐,堪認債務人主張第1期至第6期每月需支出扶養費2,292元,次子出生後,將增加扶養費用,尚屬合理,無逾常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5,755元(第1期至第6期
,未加計保單解約金320元),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0,245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104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與法定扶義務人分擔後合計14,411元【計算式:10,869+〈7,083÷2〉=14,411】,第7期起至第72期因次子出生,故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略提高為11,322元,亦未逾以前開標準核算之數額14,411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同意將保單解約金分攤於72期清償,每期增加320元,且因明年1月份次子即將出生,故自第7期起因扶養費用增加,故還款金額減少為4,678元(未含保單解約金320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保單解約金約23,744元等情,有債務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31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23,744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96,50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327,864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6,834÷2)》×24=327,864】,扣除後剩餘68,636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366,31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之收入低於基本工資,顯不合理,應再尋求其他工作或兼職,以提高還款金額;債務人正值壯年,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31年之工作期間,顯然有相當之償債能力,惟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僅為6年,債務人應再減少支出,提高清償金額;且更生方案清償成數未達百分之20,對債權人受償權益損害甚鉅,顯未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更難以預測,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查債務人100年度至103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221,862元、97,887元、0元、20,000元,目前收入每月16,000元,相較於前幾年,並未較低,況債務人長子未滿2歲,次子又即將出生,且實際上子女之扶養費用已大多由配偶負擔,現階段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是債權人以債務人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應可再尋求收入更高之工作,以增加還款金額云云,容有誤會。
㈡按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最
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
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53條第2項第3款得延長為8年之要件,債務人所提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業如前述。是債權人陳稱債務人可再工作數十餘年,清償債務云云,並無足採。
㈢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無非希冀債務人完全清償債務,惟一再強令其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㈣末按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汪維屏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①第1期至第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075元。││②第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998元。││(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192,688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366,318元。││4、清償成數:11.47%││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清償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6期│第7~72期││├──┼──────┼─────┼────┼────┼─────┼──────┤│一│京城商業銀行│147,391│4.62%│281│231│16,932│├──┼──────┼─────┼────┼────┼─────┼──────┤│二│台北富邦商業│95,491│2.99%│182│149│10,926│││銀行││││││├──┼──────┼─────┼────┼────┼─────┼──────┤│三│元大商業銀行│117,598│3.68%│224│184│13,488│├──┼──────┼─────┼────┼────┼─────┼──────┤│四│台新國際商業│1,248,540│39.11%│2,376│1,955│143,286│││銀行││││││├──┼──────┼─────┼────┼────┼─────┼──────┤│五│聯邦商業銀行│146,723│4.6%│279│230│16,854│├──┼──────┼─────┼────┼────┼─────┼──────┤│六│良京實業股份│213,731│6.69%│406│334│24,480│││有限公司││││││├──┼──────┼─────┼────┼────┼─────┼──────┤│七│國泰世華商業│67,049│2.1%│128│105│7,698│││銀行││││││├──┼──────┼─────┼────┼────┼─────┼──────┤│八│滙誠第二資產│19,822│0.62%│38│31│2,27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九│乙○(台灣)│27,281│0.85%│52│42│3,084│││商業銀行││││││├──┼──────┼─────┼────┼────┼─────┼──────┤│十│中國信託商業│248,369│7.78%│473│389│28,512│││銀行││││││├──┼──────┼─────┼────┼────┼─────┼──────┤│十一│大眾商業銀行│174,770│5.47%│332│273│20,010│├──┼──────┼─────┼────┼────┼─────┼──────┤│十二│兆豐國際商業│184,133│5.77%│351│288│21,114│││銀行││││││├──┼──────┼─────┼────┼────┼─────┼──────┤│十三│凱基商業銀行│501,790│15.72%│955│786│57,606│├──┴──────┼─────┼────┼────┼─────┼──────┤│合計│3,192,688│100%│6,075│4,998│366,318│└─────────┴─────┴────┴────┴─────┴──────┘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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