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3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桃園簡易庭(刑事庭獨任法官)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所為97年度壢簡字第42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165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黃翊哲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