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每月房貸支出證據(至少六個月以上)。
二、釋明為何所列瓦斯費、電話費每月新台幣(下同)1200元及電話費2500元與收據不何?有何原因在負債狀況下須每月須支出如此高額之電話費及瓦斯費?有何須第四台(支出每月1650元)之必要性?
三、支出管理費之收據?(至少六個月)
四、提出96及97年二年之所得稅資料及薪資證明。
五、提出前夫 范振錦 之戶籍謄本。
六、前與金融機構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商,係何時成立?與何家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每月應清償金額為何(若有未成立協商之金融機構,如何清償債務)?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以上除書面說明並須檢附書面證據。
七、釋明本件聲請保全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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