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再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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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再字第00001號再審聲請人甲○○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
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救字第18號訴訟救助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徵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德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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