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47號
原 告 周逸嵐
訴訟代理人 施懿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903元(計
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依原告民事減縮聲明暨準備書㈡狀所載聲明一修復漏水部分
為76,316元
二、依原告民事減縮聲明暨準備書㈡狀聲明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為352,587元
三、以上合計為428,903元(76,316+352,587=428,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