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富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萬隆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
王敘名 律師被告 張雅芬
德豐汽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申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萬貳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玖仟壹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