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陳櫻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順 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