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許永壽
鄒安琪 廖婉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聰陳奮輝陳厚伻陳守宏陳云羚 、陳欽榮、 陳普寧陳惠君陳靜君陳郁婷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叁萬壹仟叁佰貳拾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50.9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4,000元=6,831,320元;至於原告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陸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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