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