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