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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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部分停車空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告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地下一樓共有部分停車空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有不能核定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