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吳俊鴻
被 告 鄭明勝 (即 鄭明得 之.
被 告 鄭進順 (即鄭明得之.
被 告 郭 鄭春英 (即鄭明得.
被 告 曾 鄭春枝 (即鄭明得.
被 告 鄭春梅 (即鄭明得之.
被 告 鄭子豪 (即鄭明得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