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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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簡字第474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蔣貴玉
被   告  黃秋菊
       郭淑芬
       蘇華俊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淑芬、蘇華俊、陳淑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因被告郭淑芬向其購貨而持有由被告黃秋菊簽
發,背書人為被告郭淑芬、蘇華俊、陳淑貞,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系爭票款新台幣(下同)
370,000元,及自民國99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黃秋菊則以系爭支票上之簽名為伊所簽,惟系爭支票是
伊向被告蘇華俊購買雞隻所開立,然被告蘇華俊並未交付雞
隻等語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蘇華俊、陳淑貞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陳稱
如下:
1、被告蘇華俊略謂:系爭支票上之簽名為伊所簽,惟系爭支
票是伊向被告郭淑芬購買雞隻所交付,然被告郭淑芬並未
交付雞隻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2、被告陳淑貞略謂:系爭支票上之簽名為伊所簽等語置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㈢被告郭淑芬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黃秋菊所簽發、經被告郭淑芬、蘇
華俊、陳淑貞背書之系爭支票1紙,並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
付款人為付款提示遭退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影本各1紙為證,被告郭淑芬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陳
述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被告黃秋菊、蘇華俊、陳淑貞
就此亦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一百三
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
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
算;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
人連帶負責,此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126條、第131條
、第133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
黃秋菊簽發、被告郭淑芬、蘇華俊、陳淑貞背書之系爭支票
,經原告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被告黃秋菊,及被告郭淑芬、
蘇華俊、陳淑貞自應分別依上開規定負擔發票人及背書人責
任,連帶給付原告系爭支票票面金額370,000元,及自提示
日即99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370,000元,及自99年6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被告黃秋菊及蘇華俊雖抗辯伊係購買雞隻或交付雞隻而開立
或背書系爭支票云云,惟上開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
故支票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原
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
為前提,本件原告既由被告郭淑芬背書轉讓系爭支票,故被
告黃秋菊、蘇華俊、陳淑貞與原告之間並非直接前後手,依
票據法第13條規定,自無以被告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原告
,被告黃秋菊、蘇華俊、陳淑貞此部分抗辯,為無可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70,000
元,及自99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併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滕一珍
附表
┌──────┬───────┬─────┬──────┐
│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提示日│
├──────┼───────┼─────┼──────┤
│99年6月28日│370,000元│UX0000000│99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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