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定杰
林永偉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定杰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林永偉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洪定杰、林永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表2編號5所載「BeansfafR」應更正為「Beanstalk」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賭博罪,係指依偶然之勝負,定財物之得失為要件。凡以勝負繫於偶然之事實,並非事前所能預知者,即為賭博,並無方法之限制;其所謂財物,係指金錢或其他有經濟上價值之有體物而言。又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此即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集合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洪定杰、林永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洪定杰及林永偉就上開賭博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在「世茂電子遊戲場」及「永茂電子遊戲場」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內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擺設之初即有與客人反覆實施賭博行為之犯意,顯係基於一個集合之犯意,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且具有場所、時間密接性,足認被告洪定杰及林永偉行為,應屬具有預定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各論以一賭博罪。
(二)爰分別審酌被告洪定杰、林永偉2人之智識程度及前科素行,其等均係已成年之人,不知正當經營事業及從事正當之休閒活動,竟為賭博之行為,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復佐以被告洪定杰、林永偉係遊戲場之負責人,藉經營遊戲場之便而為賭博犯行營利,且時間長達年餘,擺設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數量合計達50台,規模不小,惡性非輕,並兼衡渠等犯後態度,被告林永偉無刑事犯罪之前科紀錄,素行良好,被告洪定杰前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等前科,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及附表二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查獲之財物,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4.至19.所示之物,係被告洪定杰所有,與被告林永偉共同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洪定杰於偵查時供陳明確(見偵卷第73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洪定杰、林永偉所犯罪名項下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現金新臺幣500元係另案被告 葉添丁 犯罪所得之物(見偵卷第58頁、警卷第9頁),是上開物品均非被告2人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世茂電子遊戲場):
1.「星鑽97」電子遊戲機具7台。
2.「777」電子遊戲機具2台。
3.「超悟空」電子遊戲機具6台。
4.「GAMERA」電子遊戲機具1台。
5.「北斗神拳」電子遊戲機具2台。
6.「鬼武者」電子遊戲機具1台。
7.「八代將軍」電子遊戲機具1台。
8.「麻雀物語」電子遊戲機具1台。
9.「功夫淑女」電子遊戲機具1台。
10.「南國育」電子遊戲機具1台。
11.「蘋果樹」電子遊戲機具3台。
12.IC板26塊。
13.現金新臺幣29,960元。
14.洗分紀錄表3張。
15.代幣3,200枚。
16.帳冊1疊。
17.點數卡1疊。
18.內帳冊1本。
19.電腦主機2部。附表二(永茂電子遊戲場):
1.「捷豹」電子遊戲機具1台。
2.「金象王」電子遊戲機具1台。
3.「彩金魔象」電子遊戲機具1台。
4.「金錢豹」電子遊戲機具2台。
5.「Beanstalk」電子遊戲機具1台。
6.「馬雅探險」電子遊戲機具1台。
7.「HUGA」電子遊戲機具1台。
8.「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具4台。
9.「明星三缺一」電子遊戲機具1台。
10.「鬥地主2」電子遊戲機具1台。
11.「超級戰鬥風雲」電子遊戲機具1台。
12.「賽馬」電子遊戲機具5台。
13.「接龍」電子遊戲機具1台。
14.「星鑽迷」電子遊戲機具3台。
15.IC板30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