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大部分犯行,惟與證人及監聽紀錄不符,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件係因監聽、搜索查獲,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97年9月4日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諭知被告應自97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沈培錚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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