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4年10月5日至││109年10月4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0月至109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0月至109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汽車及機車)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車貸..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稱謂及扶養親││屬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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