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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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芳興
陳賜麟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具狀聲請傳喚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力元到庭作證,經核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審判,本日庭期並傳喚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力元到庭行交互詰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游涵歆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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