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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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 吳冠穎 被告 吳婕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坐○○○區○○段○號0000-0000房屋坐○○○區○○路○段○○○巷○○弄○○○○號建號埔墘段00000-000建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與鄰近聲明請求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新臺幣(下同)81,281元,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5,198,732元(計算式:81,281元×63.96㎡=5,198,73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98,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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