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愷泉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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