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933號債權人 許丕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龍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釋明債權之文件(如:契約、催告履約之存證信函等)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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