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15號原告 周小民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複代理人 曾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暨各項目之金額,並將繕本郵寄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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