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0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鄧德倩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6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66092│1│1000││├──┼───────────────┼───────┼───┼────┼───┤│002│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66093│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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