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84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文正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8年度除字第5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97年7月23日│7,856元│PQ0000000││││限公司乙○○│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