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48號聲請人藍田華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8年度除字第6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威眾企劃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97年12月5日│76,875元│MS0000000││││ 李天鐘 │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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