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3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少上更㈠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甲○○以出版品刊登足以引誘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意圖營利,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在台中市○○街○○○號二樓八室經營「翔○」應召站,利用自由時報刊登「翔○個人電話(00)0000000」之廣告,足以引誘應召女子以上開電話應徵,及招徠不特定男客之訊息。嗣於同月廿一日、廿二日果有良家婦女黃○榕以上開電話應徵,經上訴人之引誘、媒介,容留在上開地點與不特定之男客為姦淫之性交易行為。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三千元,由上訴人從中抽取一千元牟利,並以此為常業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自白不諱,並經證人即應召女子黃○榕證述屬實,且有上訴人書立之自白書及自由時報廣告一則附卷可稽,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黃○榕已供述因為父醫病,白天擔任會計,收入不敷支應,晚上從事應召工作,以補貼家用,係屬良家婦女。上訴人所辯:黃○榕非良家婦女云云,為卸責飾詞,不足採信,亦於理由內予以指駁。並以上訴人經營上開應召站期間,並無固定工作,顯係以從事該色情行業維生無疑。因認上訴人所為,係犯行為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利用出版品刊登廣告引誘、媒介使人為性交易罪及行為時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為常業罪。其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應從重論以利用出版品刊登廣告引誘、媒介使人為性交易罪。乃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論上訴人利用出版品刊登廣告,引誘、媒介使人為性交易罪,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另說明公訴意旨以:上訴人另引誘、容留少女雷○○及其他不詳姓名者與男客為性交易之部分,亦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罪云云。第查雷○○僅於八十五年七月廿四日因警員劉○忠、王○加查閱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發現「翔○」(00)0000000電話,佯裝顧客於當日十七時十分許,約見於台中市○○街○○○號樓下交易,非上訴人引誘嫖客為性交易之行為,此部分尚不成立犯罪;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行為與已論罪科刑部分係同一犯罪事實之一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非無據。上訴意旨略謂:應召女子黃○榕已滿十八歲,且上訴人刊登廣告之內容並無引誘、媒介他人為性交易之詞句,均與行為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利用出版品刊登廣告引誘、媒介使人為性交易罪之構成要件及立法目的不符云云。第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利用出版品刊登廣告引誘、媒介使人為性交易罪之制定,係鑒於各種媒體上色情廣告泛濫,助長淫風,且因廣告內容通常不記載被引誘對象之年齡或淫穢之詞句,而特設處罰規定,並非僅以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為保護對象。故該條所稱之「人」不以未滿十八歲為限。應召女子黃○榕雖已滿十八歲,自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且上訴人刊登:「翔○個人電話(00)0000000」,雖無淫穢之詞句,但仍足以引誘他人打該電話從事性交易之訊息,已該當該條之構成要件。是上訴意旨所為指摘亦無可取。惟查: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分別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同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及修正後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刑度較輕,對上訴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及修正後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始為適法。上訴人所犯上開二罪名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仍應從重論以修正後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罪處斷。原判決未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且認為上訴人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依想像競合犯之例處斷,均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顧此項違誤尚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之部分撤銷改判,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張春福法官韓金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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