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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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00號
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為民法第881條之17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96年6月28日起至111年6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6月29日簽發面額700萬元之本票予聲請人,到期日為96年9月29日,詎相對人於到期日後竟未為給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票、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且本院於97年3月28日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未為爭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市○○○區○○○段│2小段│672│建│1,131.00│2520/60000│乙○○││├────┼─────┼────┼───┼───┼──┼──────┼──────┼────┤│地│台北市○○○區○○○段│2小段│672-1│建│1.00│2520/60000│乙○○│└─┴────┴─────┴────┴───┴───┴──┴──────┴──────┴────┘┌─┬───┬────────┬──────┬─────────────┬──────┬────┐│建││基地座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築式樣、主├──────┬──────┤││││建號├────────┤要建築材料及││附屬建物主要│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建築材料及用│││││││││途││││├───┼────────┼──────┼──────┼──────┼──────┼────┤│││德惠段2小段│││││││││67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第1層:57.27││││││├────────┤(7層樓)│總面積:│平台:20.46│全部│乙○○│││2312│台北市○○路379││57.27│││││││巷4號││││││││├────────┴──────┴──────┴──────┴──────┴────┤│││共用部分:德惠段2小段2363建號,728.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8/10000││├───┼────────┬──────┬──────┬──────┬──────┬────┤│││德惠段2小段│││││││││67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第1層:52.30││││││├────────┤(7層樓)│總面積:│平台:12.95│全部│乙○○│││2313│台北市○○路379││52.30│││││││巷6號││││││││├────────┴──────┴──────┴──────┴──────┴────┤│││共用部分:德惠段2小段2363建號,728.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10000││├───┼────────┬──────┬──────┬──────┬──────┬────┤│││德惠段2小段│││││││││67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第1層:52.30││││││├────────┤(7層樓)│總面積:│平台:12.95│全部│乙○○│││2315│台北市○○路379││52.30│││││││巷8號││││││││├────────┴──────┴──────┴──────┴──────┴────┤│││共用部分:德惠段2小段2363建號,728.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10000││├───┼────────┬──────┬──────┬──────┬──────┬────┤│││德惠段2小段││地下層:│││││││67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917.91││││││├────────┤(7層樓)│總面積:│無│420/10000│乙○○│││2362│台北市○○街149││917.91│││││││號地下(室)││││││││├────────┴──────┴──────┴──────┴──────┴────┤│物││共用部分:德惠段2小段2363建號,728.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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