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6號上訴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家簡字第6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淑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