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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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謝說容
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販│有五││台│8│臺││││││0│賣│期年││中│3│中│上4│││││執1│麻│徒二│8│地│偵2│高│7│8│同│上││法5│藥│刑月││檢│8│分│更1│││││9││││署│1│院│㈠│││││├──┼──┼────┼─┼─────┼─┼───┼────┼─┼───┼────┤│電│有八││台│8│臺│0│││││9│信│期月││中│3│中│上8│││││執8│法│徒│5│地│偵2│高│8│1│同│上│29│法9││刑││檢│8│分│訴1│││││1││││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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