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七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七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