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2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冬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