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明異議
稱:債務金額尚有糾葛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可
採,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