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十七時二十分許,經警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點一四公克、包裝重○點二六公克)。又被告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部分,為被告另案施用毒品案件法院之確定判決(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八號)效力所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號另為不起訴處分,然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點一四公克、包裝重○點二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三七一一○號鑑定書各一件附卷可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