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38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母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96年偵字第119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需負擔家計,且有高齡祖母要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可分為「偵查中之羈押」與「審判中之羈押」二種,此二種羈押之要件並不同,是被告於偵查中羈押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法院,則由法院另行決定是否予以羈押,故原偵查中之羈押即因繫屬法院而消滅,準此,聲請人於上開情形,仍對已消滅之偵查中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要難認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10日,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第1項第3款情形,裁定准予羈押,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聲羈字第738號卷核閱無訛。惟被告上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96年6月28日提起公訴,於同日繫屬於本院(本院96訴字第2222號),有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對已消滅之偵查中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