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告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醒吾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係請求確認醒吾大樓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召開之103年度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討論「有關大廳牆面或是公共區域牆面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若有因裝修使用需區分所有權會議法定決議,並將該使用標的以約定專用之方式,供特定使用人得以合法使用之」之決議無效,第二項聲明則請求撤銷上開決議,其訴訟標的應屬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系爭決議涉及醒吾大樓區分所有權人關於共用部分之使用方式及權利,屬財產權性質,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