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58號聲請人美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民 訴訟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碧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103年10月31日│155,000元│CD0000000││││ 蔡英文 │北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