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庚○○
丁○○乙○○○甲○○戊○○己○○丙○○右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