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91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瑞祥┌─────────────────────────────────────┐│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9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燕飛 │國泰世華商│98年1月5日│21,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2│陳燕飛│國泰世華商│98年2月5日│21,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3│陳燕飛│國泰世華商│98年3月5日│21,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4│陳燕飛│國泰世華商│98年4月5日│21,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5│陳燕飛│國泰世華商│98年5月5日│21,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6│陳燕飛│國泰世華商│98年6月5日│21,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7│陳燕飛│國泰世華商│98年7月5日│21,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8│陳燕飛│國泰世華商│98年8月5日│21,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09│陳燕飛│國泰世華商│98年9月5日│21,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010│陳燕飛│國泰世華商│98年10月5日│21,0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