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四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七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並命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前往被告之住居所進行拘提仍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七千元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廖政勝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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