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阿里山精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間請求給付價金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玲

法官方彬彬

法官游悦晨

法官陳麗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衿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