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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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阿里山精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間請求給付價金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玲
法官方彬彬
法官游悦晨
法官陳麗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衿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