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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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聲請人 陳重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許美子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4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非受不利益裁定確定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再審。查本件相對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其敗訴部分,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45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原確定裁定對聲請人並無不利,其對於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惠慈

法官林慧貞

法官許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書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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