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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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
聲請人 邱瓈寬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 曾志偉 與 裴祥麟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七號事件卷。
理由
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係本件上訴人裴祥麟、 裴祥風 、 裴祥雲 (下合稱裴祥麟等3人)之被繼承人 裴祥泉 之遺囑執行人,被上訴人曾志偉本於其與裴祥泉間借貸等法律關係請求裴祥麟等3人於繼承裴祥泉遺產範圍內連帶負返還之責,與伊遺囑執行人之職責攸關等語,並提出遺囑、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判決、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裁定為憑,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
法官胡宏文
法官周群翔
法官李瑜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