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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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昀軒 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1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至其再次聲請訴訟救助,另由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139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法官林麗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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