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70號

上訴人 葉宗霖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814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葉宗霖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段景榕

法 官洪兆隆

法 官何俏美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