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原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原簡字第2號

原告 黃羅佑麟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 律師

被告 白李世喆

李世元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月2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11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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